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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彩票2023-01-31 16:05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 ,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 的问题——随着自媒体 、短视频平台 的兴起 ,日常生活中 ,“随手拍” 、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 ,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 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 。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 ,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 ,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 ,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 ,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 。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 的责任 ,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

  1月12日 ,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 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 ,陈某某称未拍摄 ,双方发生争吵 。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 。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

  随后 ,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 的同时 ,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 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 ,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 ,不仅是公众人物 ,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 的拍摄行为 ,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 ,“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 。遇到未经允许 的拍摄行为 ,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 是依靠暴力 。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 ,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 ,网上有不同 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 的说不定 是狗仔 ,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 ,活该挨打 ;也有网友认为 ,王某某 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 ,也应该有被拍 的容忍度 。

  实际上 ,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 ,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 ,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 ,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 。后续两人发生纠纷 ,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 。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 的生活越发透明 ,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 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 。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 、艺人居住的小区 ,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 、艺人 ?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 ,公众人物、艺人 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 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 ,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 ,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 的拍摄不构成侵权 ;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 ,甚至采取了严格 的保密措施 ,且拍摄场合在家中 、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 ,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 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 ,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 。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 ,被偷拍人难以知晓 ,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 是用于商业目 的 ,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 ,由于公众人物 、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 ,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 的知情权等因素 ,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 的容忍度 。至于“容忍度” 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 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

  如果被发现偷拍 ,公众人物 、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

  段英子说,偷拍 、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 ,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 ,如果采取私力救济 ,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 ,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 ,不仅仅 是明星大腕 ,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 。当下街拍流行 ,“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 ,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 。其中 ,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 。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 ,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 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 的保护,还 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 ,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 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 、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 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

  “无论是街拍还 是偷拍 ,如果是对人物肖像 的拍摄 ,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 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 、复制 、发行、出租 、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 的肖像 。”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 ,如果拍摄 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 ,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 、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 ,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 ,可能侵犯被拍摄者 的隐私权 。比较恶劣的行为 ,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 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 ,更不能随意发布 ,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 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 。”赵占领说,如使用目 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 ,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 的 ,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 、最自然 的状态记录下来 ,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 ,由此产生了特有 的街拍分支 ,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 ,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 ,急忙收拾摊位 ,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 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 是觉得画面很美 ,就给拍了下来 ,而摊主则以为小曾 是执法人员 ,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 ,都会征求被拍摄者 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 的“遭遇” :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 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 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 。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 ,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 ,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 ,没想到被别有用心 的人利用了 。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 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 ,未经公开 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 。而照片一经公开 ,则要根据传播范围 、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

  赵占领说 ,偷拍 、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 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 ,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 的 ,偷拍 、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 ,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 。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 。”段英子说 。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 、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 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 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 、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 ,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 。”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 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 ,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 ,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 ,且合同具有相对性 ,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 ,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 ,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 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 的规定 。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 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 是否是营利 ,这 是一种对民事主体 的肖像权更为周到 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 ,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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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文化幸福感更强烈******

不久前 ,浙江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机关第一党支部 、绍兴图书馆党总支的文化志愿者来到柯桥区漓渚镇朱家坞村 、王坛镇东村 、柯岩街道叶家堰村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并且根据每个村 的实际需求 ,送来了侧重点不同 的300余册图书 ,以及定制化的展览和讲座 。这不 是简单 的送服务下基层活动,而是落实高质量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联系点 的常态化工作。

“要深入挖掘12个联系点的发展需求 ,抓住各村在公共文化方面的痛点 、难点 ,提供系统完备、精准有效 的公共文化服务,将服务工作提档升级,更好地激发基层群众的参与热情 。”绍兴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文广旅游局党委书记、局长何俊杰说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第九次党代会、市委文化工作会议精神,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建立了首批12个高质量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基层联系点,以点带面 ,着力构建全市高水平一体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打造温暖幸福共富之城贡献文旅力量。

安桥头村 是鲁迅的母亲鲁瑞 的出生地,鲁迅小时候经常随母亲到外婆家 。皇甫庄村 是鲁迅 的舅舅家,鲁迅儿时曾在此看社戏。如今,公共文化服务不但为当地群众带来实惠 ,而且发挥着“引流 、增效”的作用。

2022年3月,安桥头村和皇甫庄村成为绍兴文化和旅游首批高质量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基层联系点,因为文化之力 的注入,这两地对市民和游客的吸引力更强了。

根据考察调研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确立了在安桥头村和皇甫庄村公共文化服务 的具体内容 。比如,绍兴图书馆帮扶安桥头村建立安桥头村图书馆(农家书屋),设立鲁迅文化主题书籍专柜 ;帮扶皇甫庄村建立鲁迅文化、红色主题、法律主题图书馆 。绍兴市文化馆组织绍兴市书画艺术家推广孙端街道4A景区镇特色游线 ,重点推进鲁迅外婆家研学之旅—特色黄金游线 、渔趣体验之旅、水上风光之旅 、民俗风情之旅、红色记忆之旅等旅游线路。绍兴博物馆制作线上展览“鲁迅外婆家——孙端祝福民俗文化展”和“鲁迅外婆家——孙端社戏民俗文化展”,并进行推介。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截至2022年6月,首批12个高质量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基层联系点已经建立。为抓好工作落实,相关处室、单位已根据签订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书内容,排定工作计划 ,落实服务项目,并定期向局机关党委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建立高质量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基层联系点是落实推进共同富裕文化润乡 的重要抓手。要探索抓好落实工作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全方位做好服务工作,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 ,为共同富裕 、乡村振兴赋能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说。

公共文化服务优质共享 , 是建设高水平网络大城市、打造新时代共同富裕地的内涵所在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设施 、服务、机制为抓手 ,精心编制全市高质量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清单,着力构建高水平一体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在绍兴,市、县 、乡镇、村(社区)四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实现全覆盖 。全市103家乡镇(街道)文化分馆普及率 、综合文化站面积达标率均达100%。建成一级以上文化站73个 ,其中特级25个,一级站覆盖率达70%。“目前 ,绍兴市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达1800平方米 ,建成农村文化礼堂1721家 ,建有城市书房85家 、博物馆61家(含国有非国有)、乡村博物馆(展示馆)200余家 ,公共阅读 的市、县、乡镇 、村四级网络基本形成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一位工作人员说。此外 ,公共文化品质服务也逐步提高 。目前 ,文艺播撒乡镇行 、全民艺术普及月 、全民阅读节等群众文化品牌活动已实现年年有系列、季季有主题 、月月有安排 、周周有活动。

“绍兴形成了具有共同富裕印记的标志性成果 。全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实现全覆盖,重塑城市文化体系取得新突破 ,旅游富民进一步彰显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绍兴将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现代化先行市建设 ,聚焦共同富裕 ,以人为本 ,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成为精神富有 的亮丽底色 。(柯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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